2008年3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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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姻之前,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各种类型的财产问题。保障婚姻健康,维护自身权益,需要我们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,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。
婚前须仔细思量几个财产法律问题
周吉

  彩礼是否应该返还?
  2007年4月,刘先生与齐女士经人介绍后相恋,在双方家人的催促下,很快进入到谈婚论嫁的阶段。订立婚约后,刘先生给了女方1万元彩礼。此后,刘先生以发现齐女士患有某种疾病为由向法院起诉,要求解除婚约并退还1万元彩礼。齐女士称刘先生移情别恋,拒绝退还彩礼。法院审理后认为:男女双方当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女方应履行返还彩礼的义务。经过法庭调解,齐女士最终答应向刘先生返还8000元彩礼。
  
  法律评析:在我国许多地区,男方在婚前向女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是通行的风俗,这种彩礼有着赠与的法律性质,法律原则上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。但作为例外,法律规定了几种允许彩礼返还的情形。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,给付彩礼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: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;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其中后两项,应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。

  婚前受赠财产归属何方?
  李女士与赵先生在2002年结婚,此前由于双方均参加工作不久,无力购置婚房,李女士的父母出资16万元支付了购房首付款。2007年,李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。在分割财产时,双方为这16万元钱的归属产生了争议,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笔出资为其个人财产。法院审理后认为:李女士父母为两人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在两人婚前,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6万元购房款是赠与双方的,因此,这16万元应视为对李女士个人的赠与,赵先生无权要求分割。
  
  法律评析:根据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二》第22条第一款规定,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,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给夫妻两人的除外;如果夫妻一方受赠财产的事实发生在婚后,则该项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。事实上,父母在婚前、婚后对子女的各种赠与是引发此类纠纷的主要源头,正所谓“婚前自家疼,婚后一家亲”,法律精神也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传统合拍。

 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必要?
  叶小姐与裘先生拟在2008年结婚,由于双方家境殷实,彼此也有着较高的收入,在婚前两人均希望能对各自的财产权属作出约定。但是叶小姐不知道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手续,为此,她向律师提出法律咨询。
  
  法律评析: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履行如下手续:1、准备好相关材料,如身份证明、财产所有权证明(如房产证、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)、草拟好的协议书(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、财产状况、上述财产的使用、处分的原则等)。2、双方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,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。3、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,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,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。4、双方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。
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,夫妻双方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对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,明晰哪些财产各自所有,哪些财产共同所有,抑或部分各自所有、部分共同所有。因此,为明确财产归属,避免今后不必要的争议,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通过书面形式对财产权属作出约定,也可将协议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,使约定有更强的法律效力。但是,婚前财产公证也不是万能法宝,只起到固定证据作用,如果以后离婚打官司,它的证明力会比一般证据更高,但并不能直接解决纠纷。